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盛某某在北京某某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为被害人武某某在永城市经营的“某某某酒店”做委托培训为由,骗取武某某现金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人口信息表、银行明细、证明等;
2.证人杨某某、王某某、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芳
陈 敏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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