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7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定远县**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镇**街**室)。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华明祥、被害人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7日上午,杭某某(另案处理)在处理其位于安徽省定远县**镇**广场购买的**室商品房漏水事宜中,与物业管理人员王某甲发生争执,并殴打、辱骂王某甲,称要让人把其废掉,王某甲反称“你来嘛,谁弄死谁还不一定呢”。随后杭某某便电话召集王某乙、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后王某乙又电话召集被告人盛某某,接着被告人盛某某则电话召集汪某某(已另案处理)前来架势,汪某某又召集了陈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前来架势。后杭某某、王某乙、葛某某等人将王某甲殴打致伤。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甲系面部创及右眼挫伤,属轻微伤。
事后,杭某某等人赔偿王某甲医药费、营养费等计58000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控告状、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治安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杭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为其他不正当目的,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殿高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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