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盛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编号6222251968********,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镇**苑**号楼**单元**室。农民,无前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11月8日经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12日。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屈某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月**日,大专文化程度,身份证编号6222251987********,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高台县某盛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无前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11月8日经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12日。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月**日,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编号6221021971********,甘肃省酒泉市人,住高台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农民,无前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11月8日经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12日。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月**日,高中文化,身份证编号6222251993********,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高台县**公馆**楼**单元**室。农民,2014年7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高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7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高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11月8日经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12日。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编号6222251989********,甘肃省高台县人,住高台县**镇**丽景**栋**单元**室。无业,无前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11月8日经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2月12日。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     

本案由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屈某某、张某某、贾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盛某某系被告人屈某某的舅舅,被告人杨某某与盛某某熟识。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均无正当职业且无固定的经济来源,与被告人盛某某以朋友相称并经常跟随其吃喝玩乐。2014年8月,经盛某某提议,由盛某某、杨某某、屈某某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高台县某盛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为:会议、婚庆策划、发布广告等。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并未从事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的业务,而是以该公司为依托,以公司或个人名义多次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非法放贷在讨债过程中,盛某某、杨某某、屈某某伙同张某某、贾某某采取语言威胁、恐吓、辱骂、滋扰造势、拘押、殴打等“软暴力”或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偿还高额利息或以物抵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致使借款人债台高筑,逼迫举债外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盛某某、屈某某、杨某某为纠集者,张某某、贾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贾某某单独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

一、非法拘禁罪

1. 2014年12月底,被告人盛某某给孙某某非法放贷。2015年5、6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屈某某开车将孙某某强行带至某盛商贸公司,伙同被告人盛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将孙某某看管在公司办公室内,盛某某、某某、屈某某采用扇耳光,用拳头、橡胶管等殴打的方式逼迫孙某某还债。至当日21时许,盛某某指使屈某某将孙某某带往宾馆继续筹款途中,才将孙某某放走

2. 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盛某某先后三次向孙某某非法放贷。2015年5、6月份的一天17时左右,盛某某打电话将孙某某及担保人张某甲叫到某盛商贸公司,伙同被告人某某、屈某某、张某某、贾某某将二人看管在公司办公室内逼迫筹款。因孙某某无力筹款,盛某某、杨某某、屈某某轮番对孙某某辱骂并采取扇耳光、用矿泉水瓶击打等方式逼迫孙某某还债。期间,盛某某还采用扇耳光的方式对张某甲实施殴打,并将张某甲的拐杖砸毁。孙某某同意将其位于县城东苑B区一套住宅楼抵还借款后,被告人于次日凌晨0时许,才将孙某某、张某甲放行。

二、寻衅滋事罪

1. 2014年4月,被告人盛某某给赵某某非法放贷。为催收债务,2015年7月20日,被告人屈某某、某某将赵某某及担保人王某带到某盛商贸公司,因赵某某无力清还本息,屈某某遂提出以王某的皮卡车作为抵押,王某拒绝后,屈某某便对王某、赵某某进行殴打,盛某某持U型锁威逼王某将车钥匙交给屈某某后才让二人离开公司。次日,盛某某带赵某某、王某向他人借3万元高利贷还债后,才将车辆返还。 

2.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盛某某给孙某某非法放贷致孙某某债台高筑外出躲债,盛某某等人遂多次向担保人张某甲催收债务。2015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杨某某到高台县新坝镇人民政府张某甲办公室,向张某甲索要债务,威逼张某甲在孙某某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担保,遭张拒绝后,盛、杨二人遂对张某甲进行辱骂、在办公场所滞留滋扰,扰乱了新坝镇人民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影响恶劣。

3.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盛某某指使某某、屈某某、贾某某等人到高台县新坝镇人民政府找张某甲索要债务。当日10时许,杨某某伙同屈某某、贾某某等人在张某甲单位办公室,威逼张某甲在孙某某重新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担保,张某甲拒绝后,屈某某、杨某某、贾某某便对张某甲进行辱骂,并采用砸毁烟灰缸、将办公室内电视机音量调大、持空矿泉水瓶敲打办公室走廊窗台及用脚踩踏空矿泉水瓶等方式制造噪音,造势滋事,直至当日16时30分许,新坝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才带离,严重影响了新坝镇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4. 2013年7月,被告人盛某某向李某某非法放贷,赵某甲为担保人。后因李某某无法清还借款外逃,2015年冬天,盛某某、杨某某到高台县新坝镇向赵某甲催收借款并将赵某甲装载机非法扣押,赵某甲多次讨要均被拒绝。2016年4月25日,赵某甲再次讨要装载机时,盛某某、杨某某二人辱骂并对赵某甲实施殴打,逼迫赵某甲让其妻子将3万元送到某盛公司办公室还给盛某某,又打了一张1万元借条算作借款利息后,才同意赵某甲将其装载机开走。

5. 2016年4月,被告人屈某某向盛某甲非法放贷。2016年11月10日晚,屈某某、张某某去盛某甲家催收借款,借故辱骂并与盛某甲家人发生争执,将盛某甲家客厅内烧水壶、烟灰缸、玻璃杯等物品砸毁,盛某甲女儿因受到惊吓癫痫发作,情节恶劣。

6.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屈某某给卜某某非法放贷,杜某某为担保人。2018年1月25日晚,屈某某酒后伙同郑虎、赵科等人到杜某某家催收借款,辱骂并将杜某某一部价值1512元金色苹果6手机砸毁,杜某某报警后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将屈某某等人劝离。民警离开后,屈某某又伙同盛某某、张某某再次到杜某某家对杜某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恐吓。

7.2017年8月26日23时许,贾某某酒后在湿地新区烧烤时代门前无故殴打王某某、周某某,王、周逃跑后,贾某某持剪刀在湿地新乐超市门口无故追打李某某,李某某逃跑后,贾某某又跑至唐会KTV楼下持剪刀将闫某戳伤,经司法医学鉴定:闫某伤系轻微伤。

另查明:

1.2015年4月4日,郇某某驾驶摩托车进入高台县西城丽景小区时碰了张某某提的菜袋子,张某某因此辱骂、持皮带抽打郇某某,并打电话叫来朋友刘某某,伙同刘某某将郇某某殴打致伤并住院治疗。后经派出所主持调解,张某某、刘某某赔偿郇某某各项费用4000元,后双方和解。2015年4月30日,高台县公安局巷道派出所给予张某某、刘某某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2015年8月20日0时许,丁某某等人与贾某某等人酒后某某色大厅楼梯,因相互碰撞而发生争执,贾某某将丁某某殴打致伤。报警后双方协商处理。

3.2015年12月3日凌晨,贾某某、张某某等人酒后在高台县城关镇富士会娱乐会所结账时,借故与吧台收银员张某乙发生争执,贾某某遂对张某乙进行辱骂,被人阻拦后又对该会所服务生郇某甲、郇某乙、许某某三人实施殴打。2016年1月4日,高台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给予贾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4. 2016年1月,屈某某从殷某某处购买洋葱种子,后因种子质量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6年4月10日14时许,屈某某在巷道镇殷家桥村四社与殷某某相遇,遂要求殷某某退还种子款并赔偿损失,遭到殷某某拒绝后。屈某某伙同于某某、王某乙对殷某某进行辱骂,期间,屈某某与殷某某发生厮打,致殷某某头面部受伤。2016年5月16日,高台县公安局巷道派出所以殴打他人给予殷某某、屈某某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5.2016年8月29日凌晨,张某某酒后在双龙宾馆门口偶遇田某某,以田某某没理会自己为由在田某某屁股上踢了一脚,进而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某持鱼竿击打田兴某某头部,致田某某左侧顶部皮肤裂伤,左侧顶部头皮血肿,报警后双方和解处理。

6.2016年11月13日,盛某某酒后与肖某某在新坝镇小泉村委会附近相遇,两人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盛某某将肖某某殴打致伤。报警后双方和解处理。

7. 2016年11月16日凌晨1时许,盛某某与高某某在高台县城关镇湿地新区夏乡啦火锅店门口因乘坐出租车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报警后双方和解处理。

8. 2017年10月30日22时许,张某某与李某甲等人吃饭喝酒期间,李某甲与王某甲微信聊天过程中发生争执,王某甲遂将李某甲拉黑,李某甲用他人电话与王某甲相约在华龙嘉园门口见面。后张某某与李某甲、许某甲等8人来到华龙嘉园门口,对王某甲男友武某某及同行的王某乙实施殴打,致王某乙受伤。2018年2月6日,高台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以殴打他人给予刘某乙、薛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桑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马某某、杨某甲、许某乙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甲、许某甲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9.2017年12月24日23时许,盛某某与丁某甲在高台县城关镇至尊豪门KTV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致丁某甲受伤。报警后双方和解处理。

10. 2018年1月18日凌晨2点多,贾某某酒后伙同王某某、郑伏超在老地方牛肉面馆借故殴打同在该店吃饭的万某、张某丙,致万某轻微伤。2018年4月26日,高台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给予贾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某、郑伏超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1.2018年4月4日凌晨3点多,张某某酒后在高台县“富士会”娱乐会所借故辱骂谢某某并因此与谢某某、王某丙发生撕打,致张某某受伤,贾某某见状后伙同张某某追逐殴打谢某某、王某丙,并将前来挡架的服务员魏某某打致伤。张某某经鉴定系轻微伤。2018年6月21日,高台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给予张某某、贾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谢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丙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谢某甲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2. 2018年9月19日18时许,盛某某与肖某某在县城卤香阁吃饭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致肖某某头面部受伤。报警后双方和解处理。

13. 2018年12月22日凌晨0时许,张某某与刘某某、濮某某高台县唐会KTV时,借故与同在该KTV消费后吧台结账的刘某甲发生口角,张某某伙同刘某某、濮某某对刘某甲实施殴打,致刘某甲轻微伤。2019年4月3日,高台县公安局以殴打他人给予张某某、刘某某、濮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出警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

被告人盛某某、屈某某、某某、贾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屈某某、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法放贷,催债过程中,伙同张某某、贾某某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方法,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盛某某、屈某某、某某、张某某、贾某某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采取拘押、殴打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屈某某、某某多次采取辱骂、恐吓、滞留等“软暴力”方式向他人索要债务,情节严重;贾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屈某某、某某、贾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万彪

检察官:王淑萍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高台县看守所;被告人屈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