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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等五人诈骗案)(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8〕108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康某某,公民身份号码2112251969********,满族,中专文化,原系沈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阳**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镇**街**组**。曾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2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孟庆铠,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康某某,公民身份号码2112251971********,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沈阳**办公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镇**街**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2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公民身份号码2307071967********,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沈阳**肥业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街**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2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雪春,系辽宁紫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康某某,公民身份号码2112251968********,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沈阳**肥业有限公司技术**,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康某某,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79********,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沈阳**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镇**街**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晓川、赵强,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高某甲、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25日、2018年12月7日将本案退回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补充侦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2018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9月4日、2018年11月22日本院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在沈阳**有限公司申报上年度康某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资金补偿期间,被告人盛某某指使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秦某某,采取伪造建筑施工合同、结算及相关会计凭证的方式,虚构沈阳**有限公司2016年度固定资产投入项目,骗取康某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入补偿资金29.176万元。

2017年,在沈阳**肥业有限公司申报上年度康某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县资金补偿期间,被告人盛某某指使被告人任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被告人高某甲,采取伪造建筑施工合同、结算、买卖合同及相关会计凭证的方式,虚构沈阳**肥业有限公司2016年度固定资产投入项目,骗取康某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固定资产投入补偿资金88.312万元。

2018年5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盛某某抓获。

2018年5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

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8年7月5日,被告人高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蔡某某、某某某、路某某、岳某某、杨某某、薛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盛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高某甲、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高某甲、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其中被告人盛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高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秦某某诈骗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被告人盛某某、任某某、李某某、高某甲、秦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海郭燕南

2018年12月28日

附:

被告人盛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受审,联系电话:1594200****;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受审,联系电话:1880243****、1312433****。

2.案卷七册,光盘八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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