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镇**村**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住安徽省南陵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汤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24日下午,被告人盛某某、汤某某来到繁昌县繁阳镇繁阳路15号301室被害人洪某某的家,盛某某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开锁,汤某某负责在门口为其望风,二人将被害人家中的一枚上海老凤祥牌黄金戒指(重11克)、三包硬中华牌香烟、三包软中华牌香烟盗走,并将黄金戒指卖掉,所获财物盛某某、汤某某平分。经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4928元。
被告人盛某某、汤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7月22日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盛某某、汤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洪某某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户籍证明、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盛某某、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照片等;
2.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具有前科,均可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海烨
检察官助理:李鑫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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