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2001********,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乡,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区**大街**小区。2018年2月2日因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未成年,故未执行行政拘留决定。2019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泰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盛某某拽开门把手进入**街**门店,盗窃**手机一部、**手机一部、匕首一把,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0元。通过同一方式又进入**街**马路**门店,盗窃抽屉内现金人民币约100元。
2020年2月22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拽开门把手进入龙江县**镇**街**烧烤坊,盗窃**手机一部、**香烟6盒、**香烟1盒、**可乐6瓶。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2020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拽开门把手进入龙江县**镇**街**店,盗窃了**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牌ipad一台、现金人民币约6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85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推窗进入龙江县**乡**小区王某甲经营的**,盗窃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400余元。
被告人盛某某案发后已将**牌笔记本电脑、**牌ipad、**手机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盛某某于2020年3月2日被龙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返还清单等;
2.证人季某某、汪某某、王某乙、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鲍某某、万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龙江县价格认证监测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馨蕊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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