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盛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岳某某**镇**村**组**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某于2020年5月携带工具多次在长沙市岳某某学士路江山帝景小区盗窃电动车,共计盗窃得电动车三台,价值人民币685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学士路江山帝景A15栋地下车库,将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420元的紫红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

2、2020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学士路江山帝景中佰超市门口,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一台价值人民币800元的红色狮龙牌电动车盗走;

3、2020年5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学士路江山帝景中佰超市门口停车坪,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价值人民币2635元的艾玛牌电动车盗走。

被告人盛某某盗窃上述电动车后,将电动车的电瓶拆卸后卖掉,获得赃款人民币546元,已挥霍,

破案后,被告人盛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被盗电动车的电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照片)、缴获的无电瓶的被盗电动车(照片);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蒋某某、胡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7、讯问被告人盛某某的同步录音录相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盛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七千元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惠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补充的证据材料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