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现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11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于2010年12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因盗窃,于2011年3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8月2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2年9月10日被漳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9月1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盗窃,于2013年11月2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5月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漳州市芗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于2018年4月12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9时20分许,被告人盛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大门旁,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车牌号芗城*****的黑色捷尔得电动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949元)。赃物已起获并归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芗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苹
代理检察员:陈莉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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