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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1〕271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因盗窃于2007年2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0日许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中心附近的**大道**处,盗窃了100余米景观灯电缆;                                    

2.2020年10月20日许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与**大道交叉口的**处,盗窃了10余米的景观灯电缆;                              

3.2020年11月10日许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锦苑至**锦苑之间的**大道**处,盗窃了100余米的景观灯电缆;                     

4.2020年11月20日许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锦苑至**锦苑之间的**大道**处,盗窃了50余米的景观灯电缆;

5.2020年12月8日许的晚上,被告人盛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锦苑旁边的**大道**处,盗窃了60余米的景观灯电缆。                                               

归案后,被告人盛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盗电缆购买及维修记录材料)、情况说明及视侦报告、价格结论认定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前义

检察官助理:赵金虎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手机1385887****(**所经办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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