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508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5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嘉兴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盛某某至平湖市**镇**街**号一楼租房,趁无人之际,采用钥匙开门的方式七次进入租客龙某某的租房内,窃取被害人龙某某的现金共计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殳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1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丰进
检察官助理:殷天梦
2020 年 12 月 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平湖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31*******;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3.《量刑建议书》一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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