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盛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盛某甲经事先预谋,采用钥匙透锁的手段将花某某停放在迁安市一个管业大门口北侧墙边的黑色豪爵两轮摩托车盗走,藏匿于玉田县其父亲盛某乙家。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12元。
2.2019年3月11日12时50许,被告人盛某甲经事先预谋,驾驶摩托车至唐山市丰南区一个钢铁有限公司北侧停车场,采用钥匙透锁的手段将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蓝色福田五星汽油三轮摩托车盗走,驾车逃至唐山市路北区时被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盛某甲弃车逃跑。经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
案发后,被盗车辆均已提取发还失主。被告人盛某甲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马某某、花某某均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盛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被告人盛某甲的户籍证明信、到案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志玲
附:
1.被告人盛某甲现押于丰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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