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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故意杀人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金华市婺白龙桥镇********,农民。2009年12月9日因破坏他人财物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25日,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盛某某系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负责清运村里垃圾的村民。因盛某某未清运被告人盛某某家门口的垃圾,2019年3月23日下午,在****宗祠内,被告人盛某某与被害人盛某某发生口角争执,盛某某辱骂盛某某“吃白食的,神经病,抽精抽死算了”等等。3月2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盛某某想起昨天盛某某辱骂自己,怒气无法消除,即从家里拿出一把菜刀,欲杀死盛某某。后在****宗祠内,盛某某看见盛某某背对着自己正坐着看电视,即上前用菜刀朝盛某某头部砍了多刀,盛某某本能地用手臂挡着头部,盛某某继续用菜刀砍,后被在场的其他村民阻拦并夺下菜刀,导致盛某某左右手及头部均受伤。经鉴定,盛某某头部9处疤痕总长度45.4CM,左侧尺骨茎突骨折,右侧尺骨远端骨折,右手第2掌骨骨折,右拇、食、中、小指活动功能部分丧失,构成轻伤一级。其他村民报警后,当日,被告人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病历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伤势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2.鉴定意见: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伤势鉴定等;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示意图、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

4.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盛某某、徐某某、盛某某、盛某某、盛某某、盛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盛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暴力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月倩

2019年11月15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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