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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1***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被告人盛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在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某厂内因讨要工程装修款发生口角,盛某某用拳头打了王某甲右脸一下,王某甲后仰摔倒时用左手支撑,造成左手左侧远端桡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王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盛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势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归案经过、人员信息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3.鉴定意见:鉴定书;

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林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一级损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斌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0*******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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