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4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下午16时许,在凉州区**镇**村**组张某某家,被告人盛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对方,打架过程中,盛某某在张某某肚子上蹬了一脚,致张某某摔倒后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左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被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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