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54********,汉族,高中文化,系**务段退休**,住吉林市昌邑区**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办案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先后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7月6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盛某某因怀疑张某某在背后搬弄是非,而对其怀恨在心。2019年11月19日上午8时许,双方在吉林市昌邑区大润发二店门前公交站处偶遇后,被告人盛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及其妻子邵某某的头部、面部,致张某某受伤。经吉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鼻部外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吉林市昌邑区**号被告人盛某某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及抓捕经过;
2.昌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害人张某某、邵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吉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忠莹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1册;
3.讯问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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