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8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其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住房旁边的田地里看见其姐与其妻沈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抓扯便去劝离时,一不小心被其姐夫杜某某一拳打到在地后迅速起来抓住杜某某的衣服将杜某某拖至田地旁的田坎位置,然后将杜某某摔倒在田坎上致使杜某某右侧胸口肋骨位置着地,紧接着,被告人盛某某又用右手手肘和右侧膝盖压住杜某某的胸部左侧肋骨位置,致使杜某某胸部受伤。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杜某某胸部左侧4、5、6肋骨骨折,右侧第5肋骨骨折,双肺下叶肺挫伤,左侧胸腔少量积液,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及材料;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杜某某的陈述;沈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俊宏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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