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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开设赌场案)_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403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 至7月,被告人盛某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决)创建赌博微信群,组织群内成员在“建德麻将”APP中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对每场赌局收取5元或10元的“房费”作为抽头,二人共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49055元。

被告人盛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退出本人所有非法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附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银行流水等;证人庹某某、应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盛某某及同案人员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身检查笔录附照片;提取笔录附光盘、微信流水附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庄子珺

检察官助理:程  圆

2020年1120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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