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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3997号

被告人盛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82********,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暂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盛某某利用手机微信群组织赌客,参与哈灵麻将app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的赌博活动,后通过向大赢家抽取台费的形式收取人民币6万余元,实际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万元。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盛某某在本区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潘某某、何某某、阮某某的证言及各自确认的相关账号、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实上述人员进入被告人盛某某组织的微信群内参与赌博的事实。

2.被告人盛某某的数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扣押作案用的手机两部。

4、公安机关制作的账号、后台、网站等截图,证实被告人盛某某交易记录。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6.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及判决书等,证实被告人盛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平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羁押于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表》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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