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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盛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杨某某**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室,现住杨某某**路**村**出租屋。2015年6月10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杨陵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2019年6月4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盛某某多次容留王某珠、杨某、杨某甲、侯某娟等人在其位于杨某某常乐东路邮政新村自己所经营的和平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盛某某按每人卖淫一次收取10元或20元房费,从中获利共计200余元。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锋娟

2020年7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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