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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户籍所在地: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市场*庄*号)。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其居住的淮南市谢家集区*区*楼*西户卧室内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盛某某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四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丽萍

检察官助理:尹鑫淼

2020年 9 月 21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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