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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盛某某,绰号“欢欢”,男性,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号,住武宁县**镇**路**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武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8日晚9时许,被告人盛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武宁县**镇交通路连升宾馆楼上301室的家中容留邹某某、魏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武宁县**镇武安锦城14栋1单元401室的家中容留邹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3.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武宁县**镇交通路连升宾馆楼上301室的家中容留邹某甲、张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4.2020年4月的一下雨天,被告人盛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武宁县**镇武安锦城14栋1单元401号室的家中容留邹某甲、张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5.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武宁县**镇新车站转盘附近的名人理发店的二楼阁楼内容留邹某甲、张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6.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盛某某在其位于武宁县**镇武宁县**镇新车站转盘附近的名人理发店的二楼阁楼内容留邹某甲、张某某吸食了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等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相峰

检察官助理:饶三清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在武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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