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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明县******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后驾驶黑EY****小型轿车行驶到本市107国道49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1.4mg/100ml,属醉酒驾驶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保定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山东省东明县,电话:1386978****。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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