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后驾驶黑EY****小型轿车行驶到本市107国道49公里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31.4mg/100ml,属醉酒驾驶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保定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宝坤
附:
1.被告人现住山东省东明县,电话:1386978****。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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