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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3****号小型轿车,自本市富阳区灵桥镇荷花池村驶往**镇**村,沿汽觃线途经大源镇蒋家村路段时,与前方行人蒋某甲、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蒋某甲、蒋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盛某某打电话报警但弃车逃离现场,于当晚在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70号楼下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4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甲、蒋某乙的伤势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二级。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4月28 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1577680****)现在原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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