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鱼台县**镇**村**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鱼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鱼台县鱼新一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湖凌四路交叉路口处,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盛某某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证言;3.检验报告;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鱼台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