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9月3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盛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L0****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江干区**大酒店驶出上道路行驶,途经杭海路,于2020年8月31日23时35分许,沿杭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九沙大道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03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瑶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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