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泗阳县**镇**小区(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晋ES****小型轿车沿泗阳县徐淮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河镇临河街红绿灯东侧时,与陈某某发生纠纷,对方报警。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盛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情况说明、呼吸测试单、驾驶证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他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994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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