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225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7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8****号小型轿车,沿慈溪市浒山街道乌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应路交叉口北侧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浙B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盛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被害人周某某截停。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盛某某呼吸酒精含量为202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 60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案件照片、协议、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呼气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村**弄**号候审(联系电话:18268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