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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4********,初中肄业,无业,住山东省成武县**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成武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1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故意伤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醉酒驾驶鲁R1****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日照市学苑路与学海路路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盛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8mg/100ml。

被告人盛某某被查获后,谎称他人驾车,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电子档案等书证;(2)检验报告;(3)辨认笔录;(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抓获经过;(2)执法视频;(3)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六),应当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  雪

检察官助理:季  艳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成武县**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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