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7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镇**村**庄49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1时许,盛某某酒后驾驶苏E5****号小型面包车,到孟某某家中与其发生纠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中心鉴定,盛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孟某某、盛某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兰军
检察官助理:汝海龙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庄49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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