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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六安市金安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1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N*****小型面包车,沿六安市裕安区**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G312线**交叉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敏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2646****;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执法记录仪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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