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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_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住栖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5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2018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盛某某酒后驾驶“闽******”白色现代轿车在榆林**村“为忠冷库”门口无故将苏家店镇政府政工书记徐某某驾驶的黑色桑塔纳公务车逼停,下车后盛某某对徐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徐某某随即向苏家店派出所电话求助。接报警后,派出所副所长朱某某、民警陈某某带领协警崔某某、韩某某、慕某某,在**镇**村**路,将被告人盛某某驾驶的“闽******”白色现代轿车拦停,将其带到派出所调查,并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盛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6mg/100ml。

二、被告人盛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有债务纠纷,2015年12月4日15时许,李某某委托李某某、慕某某、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栖霞市苏家店镇盛某某冷库索要欠款,盛某某让宋某某(已判刑)找人,宋某某电话通知了崔某某(已判刑),后崔某某纠集林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多人赶到现场,崔某某持杀猪刀、林某某等人持棒球棒对慕某某、华某某等人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监控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苗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5.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纠集崔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某某

检察官助理:杨某某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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