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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要庄乡**村农民。2020年7月30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驾驶晋M3****重型自卸货车沿满城区建业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用品有限公司南门前路段时,与自北向南沿人行横道通过公路的行人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高某某死亡。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盛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盛某某与被害人高某某的近亲属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盛某某一次性赔偿高某某近亲属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整。高某某近亲属对盛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协同核查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议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文春

检 察 官:马  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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