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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53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涡阳县**街道**商城**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03分许,盛某某驾驶皖S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利辛县045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6KM+491M路口处,遇行人江某甲由东向西横过道路,两者相刮碰,造成江某甲受伤,江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盛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盛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1证人江某乙的证言;

1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鉴定意见;

1现场勘查笔录;

1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效旭

助理检察员:杨姣姣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涡阳县**街道**商城**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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