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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住繁昌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繁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4时20分许,被告人盛某某驾驶皖B3****重型罐式货车沿S335线由西向东往繁昌方向行驶,途经S335线****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繁公交认字[2020]第3402221202000000**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盛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被告人盛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2020年6月18日,盛某某与刘某某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邢某某、毕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处所同上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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