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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齐某某等虚开发票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甘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齐某某、李某甲、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经请示,本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盛某某、齐某某、李某甲、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甲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税务章、空白发票等税务专用材料,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他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下同)1000余万元。被告人齐某某、李某甲从被告人盛某某处购入虚开的发票后对外销售,被告人甘某某从被告人李某甲处购入虚开的发票后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齐某某介绍上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从盛某某处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甘某某介绍上海**制药有限公司收受无真实交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0余万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盛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路**号**号**单元**室被民警拘传到案,被告人齐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村**号**室被民警拘传到案,被告人李某甲在上海市松江区**镇**号**室被民警拘传到案,被告人甘某某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号被民警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盛某某对虚开发票公司名单的指认,齐某某、甘某某、李某甲微信聊天截图,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证实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盛某某利用购买的税务章、空白发票等税务专用材料对外开具无真实交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齐某某、甘某某、李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2.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3.18虚开发票案中现场查获电脑恢复情况说明》、盛某某开票电脑复原开票公司名单,证实开票电脑中用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司名称。

3.档案机读材料、营业执照,证实部分开票公司及受票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情况。

4.证人高某某、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上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受票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收受上海**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乙贸易有限公司等开票公司开具的无真实交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

5.证人崇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甘某某介绍上海**制药有限公司收受上海*甲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0余万元。

6.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盛某某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00余万元,被告人齐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0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甘某某介绍上海**制药有限公司收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80余万元。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盛某某、齐某某、李某甲、甘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盛某某、齐某某、李某甲、甘某某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对其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齐某某、李某甲、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齐某某、甘某某、李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等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齐某某、李某甲、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盛某某、齐某某、李某甲、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龚雯蓉

  检察官助理  李  博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盛某某、齐某某、李某甲、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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