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5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区,住**区**街**街委**栋付**号。2012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8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乡**村**号。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12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住**乡**村**号。2017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5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盛某某伙同田某某、高某某在深州服务区东区盗窃货车司机孙某某车内现金10000元;
2、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盛某某伙同田某某、高某某在**南服务区盗窃货车司机薛某某车内现金4200元、盗窃货车司机杨某某车内现金8000元;
3、2019年1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盛某某伙同田某某、高某某在**服务区西区盗窃货车司机叶某某车内现金10240元;
4、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盛某某伙同田某某、高某某在**服务区北区盗窃货车司机宣某某车内现金6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田某某、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田某某、高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宇宁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田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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