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盛某某,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7221986********,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长岭县**乡**村**屯,住吉林省长春市**区**湾**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84********,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街道**村**屯,住吉林省长春市**区**栋**单元**室。2018年3月14日张某甲因诈骗罪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满族,l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231994********,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221988********,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镇**村**社,住吉林省长春市**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被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女,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1221994********,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屯**组,住吉林省德惠市**胡同。2019年8月6日,被乌某某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2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1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份,被告人盛某某、张某甲通过微信软件建立了昵称为“欢聚一堂”的微信群,并利用该微信群组织参赌人员对中国福利彩票“吉林快三”开奖数字的“大小”、“单双”等进行竞猜押注的方式赌博。在组织赌博过程中盛某某、张某甲通过盛某某名下的微信号、支付宝号多次收取赌资,截止2017年6月份共计接收赌资303万余元,盛某某、张某甲获利6万余元。
2.2017年7月份,被告人盛某某自己继续利用“欢聚一堂”的微信群组织参赌人员对中国福利彩票“吉林快三”开奖数字的“大小”、“单双”等进行竞猜押注的方式赌博。在此期间被告人盛某某雇佣被告人张某丙进行操作“吉林快三”网络赌博四十天左右。在组织赌博过程中盛某某通过多个微信号、支付宝号多次收取赌资,截止2018年10月份共计接收赌资3239万余元,获利1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丙在帮助盛某某操作网络赌博期间共计收取赌资120万余元,其获利6000余元。
3.2017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乙通过微信软件建立了昵称为“96表情符号”的微信群,并利用该微信群组织参赌人员对中国福利彩票“吉林快三”开奖数字的“大小”、“单双”等进行竞猜押注的方式赌博。在组织赌博过程中张某乙通过多个微信号、支付宝号多次收取赌资,截止2018年7月份共计接收赌资634万余元。
4.2018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乙继续利用昵称为“96表情符号”的微信群,并利用该微信群组织参赌人员对中国福利彩票“吉林快三”开奖数字的“大小”、“单双”等进行竞猜押注的方式赌博。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其丈夫张某乙操作“吉林快三”网络赌博。在组织赌博过程中张某乙通过多个微信号、支付宝号多次收取赌资,截止2018年10月份共计接收赌资173万余元。
5.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盛某某将“欢聚一堂”微信群转给张某乙,盛某某、张某乙利用“欢聚一堂”、“欢乐一家亲”等微信群组织参赌人员对中国福利彩票“吉林快三”开奖数字的“大小”、“单双”等进行竞猜押注的方式赌博,所获利润两人平均分配。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帮助其丈夫张某乙操作“吉林快三”网络赌博。在组织赌博过程中张某乙通过多个微信号、支付宝号多次收取赌资,截止2019年5月份共计接收赌资506万余元,张某乙、盛某某、李某某获利14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盛某某利用微信平台组织开设赌场,共接收赌资4048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微信平台组织开设赌场,共接收赌资303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乙利用微信平台组织开设赌场,共接收赌资1313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微信平台组织开设赌场,共接收赌资67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丙利用微信平台组织开设赌场,共接收赌资12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扣押决定书及清单;3.电子物证检查记录;4.证人证言;5. 微信记录视频及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辨认笔录及照片;8.户籍信息、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8.视听资料;10.其他证据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盈利为目的,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丙,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建立微信平台,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开设赌场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丙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晨光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乌某某看守所;盛莫某、李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张某丙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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