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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四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乡**镇**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瑞丽市******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又于2019年9月6日被瑞丽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海关缉私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刘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盛某某、刘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并愿意接受处罚,在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在场时二人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某,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间,伙同欧某某(在逃)出境至缅甸芒秀村杨某某(另案处理)加油点购买柴油,他们将一辆绿色三菱越野车内改装油罐装满柴油后,通过一寨两国、鸵鸟庄园等非法便道走私入境至中国瑞丽市出售牟利。盛某某一般通过银行账户或微信转帐向杨某某支付油款。某某通过银行转帐、微信转帐分别向杨某某支付购油款546736元、82245元人民币。经瑞丽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287223.91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某某,自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驾驶一辆微型面包车出境至缅甸芒秀村杨某某加油点购买柴油,然后经瑞丽鸵鸟庄园等非法便道走私入境至中国瑞丽市出售牟利。刘某某一般通过银行账户或微信转帐向杨某某支付油款。刘某某通过银行转帐、微信转帐分别向杨某某支付购油款534702元、53448元人民币。经瑞丽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268440.97元人民币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劲辉

                                 2020420

附: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某《未在押犯罪嫌疑人联系卡》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3.被告人盛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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