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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故意伤害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盛某,男性,19**年5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正阳县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村东盛庄,现住正阳县真阳镇一高学校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4时许,在正阳县铜钟镇大盛村大杜庄,被告人盛某酒后因琐事与吴某发生口角引起厮打,盛某将吴勇胸部打伤。后经鉴定,吴勇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盛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吴某的陈述;

4.证人吴某甲、吴某乙、宋某某、盛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淑慧

检察官助理:余存存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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