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388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2002年7月19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年07月14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7年0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0年02月0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1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05月13日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0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03月01日因犯盗窃罪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告知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某自2020年06月26日至09月02日期间,多次窜至天台县**街道、**镇、**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盗得现金680元;
1、2020年06月26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在天台县**镇**城,拉开陈某某停放在**城**排**号后门的浙J51****的轿车车门,盗走车内现金340元。该事实已于2020年6月2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2020年08月09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在天台县**街道**路**幼儿园门口,拉开贾某某停放在此的浙J10****轿车车门,进入车内翻盗后没有盗得财物;
3、2020年08月21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在天台县**二小门口,拉开谢某甲停放在此的浙J5N****轿车的车门,盗走车内现金100元。
4、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在天台县**镇**村,拉开张某某停放在此的浙J7Y****轿车车门,盗走车内现金240元。
被告人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谅解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贾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行政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爱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2. 讯问笔录一份;
3. 证人名单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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