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盛某某盗窃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388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2002年7月19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40714日因盗窃被台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703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2010020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11024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0513日因盗窃被我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07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0301日因犯盗窃罪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20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告知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盛某某自2020年06月26日至09月02日期间,多次窜至天台县**街道、**镇、**镇,用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共盗得现金680元;

1、2020年06月26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在天台县**镇**城,拉开陈某某停放在**城**排**号后门的浙J51****的轿车车门,盗走车内现金340元。该事实已于2020年6月2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2、2020年08月09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在天台县**街道**路**幼儿园门口,拉开贾某某停放在此的浙J10****轿车车门,进入车内翻盗后没有盗得财物;

3、2020年08月21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在天台县**二小门口,拉开谢某甲停放在此的浙J5N****轿车的车门,盗走车内现金100元。

4、2020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盛某某在天台县**镇**村,拉开张某某停放在此的浙J7Y****轿车车门,盗走车内现金240元。

被告人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谅解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贾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刑事辨认笔录、行政辨认笔录、行政检查笔、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爱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天台县看守所;

2.​ 讯问笔录一份;

3.​ 证人名单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