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以清公(北)刑诉字[2019]408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盛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10月12日日收到卷宗2册。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12日日告知被告人盛某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3月期间,在被告人盛某租住的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变压器厂宿舍内,盛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四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25日左右一天的晚上,在被告人盛某租住的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变压器厂宿舍内,盛某容留韩某某、万某某(身份不明)吸食冰毒一次;
2.2018年3月3日左右一天的晚上,在被告人盛某租住的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变压器厂宿舍内,盛某容留韩某某、万某某(身份不明)吸食冰毒一次;
3.2019年3月6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盛某租住的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变压器厂宿舍内,盛某容留韩某某、万某某(身份不明)吸食冰毒一次;
4.2019年3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在被告人盛某租住的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东路变压器厂宿舍内,盛某容留韩某某、万某某(身份不明)吸食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盛某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盛某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被告人盛某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海洋
附:
1.盛某现于盐城方强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三册。
3.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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