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433号
被告人盛某,女,195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55********,汉族,初中文化,滁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村**幢**室。被告人盛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盛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盛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11月15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30日本案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王某甲(已判决)在南京市鼓楼区赛城国际大厦、建邺区万达广场、中山路维景大酒店等多个点,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奖励老客户介绍新客户等方式,以滁州市**科技有限公司需要资金扩大生产和上市发行股权、全椒县旺达置业有限公司需要建设资金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惑,与不特定社会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和股权转让协议,进行非法集资。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对融资项目进行虚假宣传、隐瞒资金真实用途,所集资款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集资款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被告人盛某作为滁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王某甲的领导下,对外以王某甲妻子的身份,按照上述形式对外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盛某先后向12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5余亿元。至案发时,造成1200余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2余亿元不能返还。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盛某在山东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移交确认单,营业执照,投资人报案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顾某某、林某某、张某某、钟某某等人及集资参与人史某某、王某乙、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四册及专项审计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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