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福检一部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盛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34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街**门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日报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12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盛某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2月22日,多次向肖某某、刘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共计130余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肖某某、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盛某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阳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2、随案移交侦查卷宗肆册。
3、随文移送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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