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禹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盛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开封市,户籍所在开封市金明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禹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盛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以冯某某的名义在开封市禹某某区**街**号开设“冯某某内科诊所”,为病人看病、开处方、扎针。2018年9月12日,其挂名注册医师冯某某死亡后,盛某继续在该诊所坐诊看病。
2020年4月4日19时许,被害人丁某某因喉咙疼痛到该诊所看病就医,盛某为丁某某诊治后,在未对丁某某做皮试的情况下,为其注射头孢曲松,后引起丁某某过敏反应,被送至开封市中心医院抢救,2020年4月14日丁某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丁某某系注射头孢曲松引起过敏性休克导致呼吸心跳骤停、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肺部感染及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0年4月5日,盛某和被害人近亲属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2020年6月3日,盛某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盛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丁某甲、刘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盛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开封市禹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军英
检察官助理:王 倩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
4.被告人盛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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