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镇**移民安置点。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2017年11月29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0月2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傍晚,被告人盘某某伙同谢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天河镇移民安置点C区46-1,由谢某某在门口“望风”,被告人盘某某进入冯某某家,将停放在屋内的一辆黑色太子型号的凯剑牌男式摩托车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盘某某盗窃的摩托车价值2782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盘某某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长征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将摩托车当场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照片;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车行收据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盘某某供述和辩解;6.同案人谢某某的证言7.鉴定意见:江华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江价认定[2020]10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8.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78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某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有元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盘某某现羁押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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