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盘沙鲁,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311979********,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某某,住绿某某**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5月15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某,云南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绿某某公安局大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沙鲁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退回绿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绿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退回绿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绿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4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盘沙鲁(联系电话为1821369****)欲向其购买毒品,二人在电话中商定由盘沙鲁将毒品带上来绿某某城后联系张某某,再进行毒品交易。同年9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盘沙鲁携带毒品来到绿某某城后电话联系张某某,二人约定在绿某某**进行毒品交易。约10分钟后,被告人盘沙鲁和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在绿某某**公厕下方进行毒品交易时被绿某某公安局大兴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违法行为人张某某身上查获2包白色塑料袋包裹的40包用红色塑料包装的毒品块状可疑物,从被告人盘沙鲁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12954.9元、号码为1821369****的手机等物品。
经称量、鉴定:绿某某公安局民警从违法行为人张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32.89克,内含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盘沙鲁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红公(司)检(化检)字(2019)551号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盘沙鲁明知毒品而贩卖给他人,数量达32.8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富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5册、《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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