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19〕1439号
被告人盘某发,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80********,瑶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乡**村委会** 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 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3********,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小区** 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9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发、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3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盘某发、刘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在从事诈骗的前提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或者他人的银行卡号给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让被害人将诈骗款项转入盘某发、刘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并按照诈骗金额的3%和4%提成后,再按照诈骗人的要求将诈骗的钱财通过转账或者取现、刷POS 机等方式转入指定的账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日,屠某某伙同外籍男子ANYADOCHIAGOZIECHA (均另案处理)以谈恋爱为由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的信任,后通过多种理由,致使被害人唐某某于6月24日至7月5日共五次向屠某某等人提供的覃某某(刘某某的女友)的账户转账共计230500元,7月15日向被告人刘某某的银行卡转账44700元。被告人刘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在被告人盘某发的指使下将总金额的4%,的自己提成后,付给被告人盘某发总金额的3%的好处费,剩下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取现、刷POS机等方式转入盘某发提供的其他帐户。其中2019年7月5日的55000元因公安机关介入而被冻结未被转走。
2018 年5月8日至5月16日期间,诈骗人通过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客户邮箱、以发送虚假打款流水单的方式,以让被害人王某某从货款中扣除货运费的名义,要求王某某事先支付货运费,诈骗王某某52084元,上述款项均汇入被告人刘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后再转走。
2019年7月19日,诈骗人冒充国外客户向被害人焦某某电子邮箱发了一付款信息。被害人焦某某按照诈骗人留下的银行账号向被告人刘某某的浦发银行账号转账55000元。刘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将上述款项扣除手续费再转入盘某发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内。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捉获。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盘某发被民警捉获。被告人刘某某、盘某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流水、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焦某某、王某某、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盘某发、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盘某发、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发、刘某某明知他人在犯罪,仍为犯罪的人提供转帐的资金转号并将转到卡内的赃款转移至指定的帐户内,共计327284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发、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盘某发、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盘某发、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荣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盘某发,刘某某现在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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