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盘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号码4418261989********,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盘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号码4418261988********,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号码4418261974********,瑶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住连南县**镇**管理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唐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盘某甲、盘某乙、唐某甲在连南县寨岗镇东升村委会旁边的小路边盗走一辆停放在路边未拔钥匙的红色男装摩托车。盘某甲负责将摩托车打着火并开走,盘某乙、唐某甲在附近望风。事后,被告人盘某乙将摩托车卖掉,每人分330元,10元用于加油。摩托车现不知去向。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摩托车进行核价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沈金凤的陈述;3.证人唐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以及照片;6.价格认定结论书;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英莲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盘某甲、盘某乙、唐某甲现关押在连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 涉案摩托车已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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