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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盘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4********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住连南瑶族自治县****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盘某甲因怀疑其女友盘某乙躲藏在连州市**镇**村委会**村村民高某甲家中,在**村路口与高某甲发生争执,并用手打了高某甲脸部一巴掌。高某甲离开后,盘某甲想强行进入高某甲家中寻找盘某乙,受到**村村民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等人的阻拦,后双方发生争执,盘某甲在地上拾起砖头砸伤彭某甲右脸,随后通过电话叫来“二贵”(另案处理)以及“二贵”带来的一名瑶族男子(另案处理)一起使用木棍殴打彭某乙、高某乙、李某某、彭某丁等人,致使彭某乙、高某乙、李某某、彭某丁等人受伤。经鉴定,高某乙、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丁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和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竹玲

2020年31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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