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盘某甲,女,曾用名盘某乙,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58********,壮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都安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盘某甲在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岭下的自家耕地上焚烧杂草时,疏于管理,火势自“**”岭蔓延至“*献”山,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河池市大洋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岭和“*献”山被烧毁的为速生桉及马尾松,过火面积为20.41公顷(合计306.1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6.25公顷(合计93.75亩),石漠化宜林地面积为13.61公顷(204.15亩),其他无立木林地面积为0.55公顷(合计8.25亩)。案发后被告人盘某甲与受灾群众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灾群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475元,并获得受灾群众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甲由于疏忽大意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都安瑶族自治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837804****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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